【古窑讲堂】吕成龙:《明清官窑瓷器》(七十八)瓷器外销的方式
纵观中国历代瓷器的外销,总结起来主要有三种输出方式:一是由封建王朝直接控制的对外赠予或交换;二是通过贸易形式由陆路、海路运出的;三是由外商来我国收购、订购、订造等销往国外的。前者数量不大,但赐赠出国的都是官窑瓷器,一般均为精品;后二者数量大,输出的大都是民窑瓷器,也不乏精品。
瓷器外销之初的唐代,主要是作为礼品赏赐来使和馈赠外国王室的。通过贸易渠道出口,大概始自晚唐,特别是五代时期。
明初实行海禁,只允许进行由政府统制的以“朝贡贸易”为形式的对外商业交往,禁止民间私自往来交易。郑和下西洋携带了众多物品赠予所到之地的统治者。回国时,各国使节随船联袂来华,回赠礼物,又接受了明王朝的诸多赠予。这便是一种“朝贡贸易”。但这种贸易的规模很小,能够前来朝贡的国家也非常有限,而且朝贡的次数和规模都受到严格的限制。
明中期日益严重的东南沿海倭患,促使封建王朝的对外政策进一步向着内向和保守的方向发展,最终导致了嘉靖二年(1523年)开始的全面海禁。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,开拓海外市场成为不可遏制的经济需求。由于这种需求不能以正当形式得到满足,于是演化为大规模的走私活动。
当时中国海商的足迹遍及日本、吕宋及南洋各地。许多人长期侨居国外,形成中国人的聚落。随着嘉靖年沿海倭患基本肃清,明政府在隆庆二年(1568年)部分开放了海禁,万历二十七年(1599年),恢复广州、宁波二市舶司,算是正式开放了海禁。隆庆初开放海禁以后,民间私人海上贸易更如开闸之水不可遏止。
明后期开放海禁和对外贸易的局面并未维持多久。随着明王朝的覆灭,清王朝为了对付东南沿海一带的抗清势力,实行了严厉的海禁政策。《清朝文献通考》顺治十三年载:“严商民下海之禁。奉谕,海逆未剿,必有奸民暗通线索,资以粮物。今后有犯者,不论官民,俱处斩,货物入官,本犯家产尽赏告发之人。其地乡文武官皆革职,从重治罪,地方保甲不行举者,皆处死。”尽管如此,民间对外贸易并没有中断,仍在以走私的形式继续进行。据T.沃尔克(T.Volker)《荷兰东印度公司与瓷器》一书记载,1673年(康熙十二年)仅澳门成交的瓷器就有:“500个中国式酒杯、740个茶盘、一桶精美的小茶壶、二桶精美的茶杯及100个茶壶,再有10000个盘、8000个粗杯及50个盘。其最后一舶,载有11桶精美的茶杯、10000个盘、8000个碗及2000个茶盘。”可见当时走私瓷器数量巨大之一斑。
康熙二十二(1683年)年,清政府收复台湾,翌年解除海禁,“许江南、浙江、福建、广东沿海人民用五百石以上船只出洋贸易”(《清朝通志》卷九十三)。自此以后,我国瓷器通过正常的民间贸易大量输往国外。
清代历朝皇帝对于各国入觐的使节常赐予瓷器,如《清官内务府造办处档案》记载:雍正四年(1726年)十一月初三日,怡亲王“交青花红龙七寸盘十二件,霁红白鱼七寸盘二十件,青花如意五寸盘二十件,绿地紫云龙茶碗十件,青花暗海水大宫碗十二件,五彩蟠桃宫碗十二件,霁红盘十二件,霁蓝盘十二件,霁红盖碗十件,红龙高足有盖茶碗六件,青花龙凤盖碗十二件,青花龙凤盖钟十件……奉旨收拾妥当,赏琉秋国王”。这一次赏赐仅瓷器一项就有148件之多。
朝贡外交是中国古代王朝特有的一种外交体系。其立足点是传统政治思想中的中心大国的定位,自商周以来,中原王朝都一直认为自己是“天朝上国”,是世界的主体,而周边乃至更远的地区与国家都是化外之地。他们与中原王朝的关系被限定为自下而上的朝贡关系。为造就万邦来朝、八方来仪的盛世,中国王朝开展了朝贡外交。这种外交政策没有军事、经济方面的功利需求,相反还以经济的付出换取朝贡来仪。自汉以来,凡来朝贡者,中国王朝都大量回馈,盛情相待,付出相当大的经济代价。
所谓朝贡贸易,就是通过两国官方使节的往返,通过礼物赠答进行交换的贸易方式。在中国古代,每一次官方使节的往返都伴随着礼物的“交易”。如曹魏明帝时,倭国女王遣使送来牲口十、班布二匹三丈,明帝赠还锦五匹、毛毯十张、各色丝织物百匹,以“答所献贡值”。此外,中外商人打着朝贡、奉使的旗号进行国际贸易者更是不乏其人。
在朝贡贸易中,中国王朝并不是无所要求,也不是不讲回报。只是在这一贸易体系中,政治动机大于经济目的,奢侈消费的需求大于对商业利润的追求,因此造成了中国黄金、铜币大量外流,形成了“府库之藏流于外国”的局面,对中国古代国家的财政产生了不良影响。
执行:一把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