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古窑讲堂】李一平:景德镇明清官窑(七)明、清御厂的工匠
明代工匠均编入匠籍,称为匠户,隶属于官府,世代相袭,实行轮班或住坐为朝廷服役。御器厂劳役制的基本形式是轮班匠制度,班匠“以水火金木土五行别役,报开民族轮供”,烧造任务繁重时,则要一起上工,而且是“自备工食”。这额外加班虽然没有工钱,但可以以此抵正班,所谓正班是指“以三年为班,更番赴京,输作三月”。就是说除在地方服役外,每三年还要到京为工部劳役三个月。由于御器厂烧造任务繁重,经常“拘集上工”,所以御器厂班匠可免赴工部之役。
除轮班匠外,正德以后还有编役匠,“编役,正德间梁太监开报民户,占籍在官”,编役匠是召募来的,他们的劳动称为“佣作”,本应有“雇值”(工钱),但应募后却被编服役,这种由雇募,转变为服役,是劳役制的一种变形。编役匠和官匠一样从事陶瓷制作,是官匠的助手。此外,还有饶州府下七县征用的上工夫367名、沙土夫190名,这些人夫都是杂工与搬运工。
嘉靖四十一年后,全国所有的轮班匠可以输银代役,这种代役银被称为匠班银,政府又以银雇工。这一制度出现后,劳资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。御器厂就有一部分技术较高的班匠纳银免役,导致技术工匠流失,出现“大碗、酒钟工匠类多颓罢不堪……画匠、锥龙二作,工制尤少”的现象。于是明代晚期出现雇役制,御器厂向各处“召募高手”,“多雇堪用民匠分补”,万历时御器厂大小工匠500多名,其中雇役匠占了三分之一。雇役制的出现,御器厂的经济管理形式也发生了变化,同时出现了“官搭民烧”的制度,这种官民窑关系的变化就是雇役经济管理形式行之民窑的具体体现。
顺治二年,清政府宣布废除匠籍制度,官府工场或政府营造所需工匠均由官府募雇。雍正时,御窑厂全面实行了雇役制,厂内工匠由督陶官应时雇役。对雇用工匠“按工给值”多劳多得,不同工种“按价支偿”,工匠相对自由,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有了很大的改变。御窑厂的雇役匠分为两类,一是长雇工匠,他们多是“挟其所以食其力”的技术工匠,长雇工匠有定员额度,“支领工值食用者,岁有三百余名”。另一种为短雇工匠,他们是根据生产需要而临时雇用,所谓“工忙受雇,工讫罢雇”的非固定人员。雇用人数视御厂生产任务的多少而定,多时有四五百人,少则不足百人。
窑工银,康熙时是“动用江西藩库正项钱粮”,由工部奏销。雍正后改用关税银,由内务府按月核算。雇用工匠的工值按米价折算,清前期,圆器坯工平均工值折米1.6石,利坯工匠每月折米1.8石。工值都高于民窑,且无沲欠之虑,所以“民乐趋之”,这种雇役经济管理的形式虽未改变封建官手工业的性质,但却是一大进步,它能发挥工匠的积极性,提高产品质量,也为资本主义萌芽创造了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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