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古窑讲堂】李一平:景德镇明清官窑(六)明、清御厂的管理
御厂的最高行政长官是督陶官,在明、清职官制中没有督陶官这一专职,只是根据烧造需要而临时委派。明初督陶官是由工部官员担任,洪武初曾以工部员外郎督陶,永乐时有“部使祈鸿莅事至厂”。另外,珠山出土的洪武瓷瓦上书有“监工浮梁县丞赵万初,监造提举周成”。这位提举应是“营造提举司”的官员。营造提举司隶属于工部辖下的将作司,洪武二十五年,把将作司改为营缮所,设有所正、所副和所丞,所以到宣德时是“以营缮所丞专督工匠”。但从永乐开始出现太监督陶,到宣德,太监督陶的量次增多。尤其是正统以后,太监督陶成为常例,这一直持续到嘉靖九年。不过这期间,也偶尔会委派朝廷官员来督陶,如成化时,派过部臣周芳誉和朱元佐。在历朝的督陶宦官中,除极个别的“贤而知书”外,大多数都“贪黩酷虐”,衍生出诸多弊端,引起百姓的极大不满,加上一些大臣的极力反对,到嘉靖时督陶体制发生了变化。“陶监有官,先是中官一员监督,嘉靖九年裁革,以饶州府佐贰官一员管督。”说明嘉靖九年之后,改由地方官员,即饶州府副职官员担任督陶。到万历二十七年,饶州通判沈榜因督陶不力而被贬官,江西矿税太监潘相乘矿税役兴的时机,掌握了御器厂的督陶事务,万历三十年,潘相激起民变后才将其撤回,从此,再没有太监来景德镇督陶了,所谓“终明之世,中涓弗遣”。
清代,自顺治十一年设厂到御窑厂结束,一直都是官员督陶,再也没有出现明代太监督陶的现象。清初,顺治、康熙两朝的督陶官或由地方官兼理,或委派内务府官员,是明代临时委派方式的延续。从雍正开始确立了以监督淮安关税务的内务府官员兼管窑务,乾隆改由九江关监督兼理。他们有固定任期,一般是三年一届,但根据需要皇帝可以裁定连任。他们不离开任所,不参与瓷器生产的具体事宜,主要是负责向上奏报事务、向下传达任务、解交运送御器,每年春、秋两季到御窑厂巡查,而御窑厂的具体事务则由协造官管理。
协造官自雍正五年开始设置,官阶为正八品,从内务府官员中调任,开始也是三年一届。当然也有例外,有个叫老格的协造官,因为他“为人诚实、办事勤慎、活计谙练、约束有方”,而连续做了28年的协造官,辅佐了7位督陶官,直到年老患疾不能劳作方退。由于协造官必须熟悉御厂生产的每一个环节,为了协造官交接的平稳过渡,乾隆二十四年,朝廷在现任协造官即将期满之前,即委派另一位内务府官员(即副协造)到御窑厂学习窑务,自此协造官开始有两员,即正协造和副协造,到了乾隆四十二年,将协造官的任期由三年一届改为五年一届,前两年半当副协造,学习厂务,后两年半升为正协造,管理厂务,“似此参差更换,该厂长有一熟谙之员坐办,不致骤易生手,于事更属有益”。乾隆五十一年以后,为了裁员省费,仅以九江关监督为督陶官,不再委派内务府官员驻厂,正副协造全部裁撤,而改由驻镇饶州同知、景德镇巡检司就近监造督运。自此,清廷委派内务府官员驻厂协造的活动宣告结束。
清代康、雍、乾是官窑发展的黄金时期,这一时期的督陶官任期较长,他们在督陶期间恪尽职守,对产品质量严格要求,并且不断推陈出新,深为世人称道,出现了以督陶官姓氏而命名的“臧窑”“郎窑”“年窑”“唐窑”等。
明代御器厂除督陶官外,还有管理、办差、门房看守、仓库保管、迎送、掌管教化与维护治安等各色差役92人,其中,阴阳生、老人、皂隶、机兵、巡守地方夫、轿伞夫、鼓吹手等,与厂内生产没有什么关系的人多达69名。而清代御厂的人役只有25人,其中行政人员只有5人,其余都是直接参与生产管理的。出现这种现象与当时的徭役制度密不可分,明代徭役繁杂,服役是以民户丁粮多寡、事产厚薄为基准,分派正役与杂役,人们要无偿地为政府服务,所以才会出现这机构庞大、人员冗沉的现象。清代则是“计工给食”的雇佣制,人少可以节约不必要的开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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